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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海市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更新时间:2008-1-7 | 【字体:
  1、考生必须凭本人统考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在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2、考生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照相机、摄像机、寻呼机、MP3、MP4等影像通讯电子设备和其他拍照设备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用手机等照相设备拍摄画卷。考试中如发现有违规带入考场或违规使用的,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3、考生进入考场后,凭统考准考证到监考教师处进行座位抽签,按照抽签号入座。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考生不得变动考试位置,不得随意走动和离开教室,否则按违规论处;

  4、考生可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素描、色彩科目考试在开考1小时后,考试结束半小时前可交卷;速写科目不得提前交卷;

  5、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将条形码准确无误地贴在画卷指定的位置。不带数字的条形码贴在作画面(正面),带数字的条形码贴在非作画面(反面),并在非作画面(反面)条形码上方用钢笔或圆珠笔签写考生本人姓名,以便监考教师进行核对;

  6、画卷正反面不得用线条、明暗、色彩做任何与考试要求无关的记号;不得在画卷上打格子;除指定位置外,考生不得在其他任何位置签名或书写文字,否则按废卷论处;

  7、考生不得将画架、小板凳、九宫格、放大尺、拷贝纸(包括草稿纸)、电吹风、专业参考资料(如画册、图片、专业书籍、废旧报纸等)带入考场,已带来的一律交监考教师统一保管。考试中如发现有违规使用的,一律按违规论处;

  8、考试期间,考场内考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帮他人绘画,更不得调换、抄袭他人画卷,违者按违规论处;

  9、考生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待监考教师收取画卷并核对准考证号、姓名后,方可离开考场。
文章录入:莫言    责任编辑:莫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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